教师资格政策解读
一、关于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只有具备与学校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即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担任教师工作。
2、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目前还未规定使用期限。
3、教师资格共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七个类别。
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和思想品德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教育教学能力经测试合格者,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员均可向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宁夏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地区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工作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宁夏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学历条件。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资格种类与学历对应如下: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与学历对应表
资格种类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备 注
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
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可与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高校拟聘教师才可申报
3、普通话要求。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可在本校报名。社会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可咨询宁夏高师中心,电话:5063017。
按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测试费每人次35元,在校学生20元,贫困学生免收测试费;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费每人每期50元;免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4、教育学、教育心理知识要求。非师范专业毕业者,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区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宁夏高师培训中心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申请人可就近在各市级教育考试中心报名,考试时间以各市考试中心通知为准。考试费按每门35元收取。
特别提示:
1、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免收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用及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2、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3、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统一办理。
4、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在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社会认定要求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通过认定后,凭身份证、领证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5、军队院校学历要有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学历认定证明。
6、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没有面向社会认定,只有高等学校拟聘的专任教师才能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因此社会人员、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高等学校中的非专任教师不具备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